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第九条已修改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