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