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