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