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