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