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