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