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