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