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