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