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