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