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