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建设,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