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的规定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