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的规定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