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等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