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进行抽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