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