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