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Chapter 6 工作机构Article 35Amended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