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