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