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依法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