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一)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

(二)进入依法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