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一)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