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游行路线,为游行队伍指示行进路线;必要时,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疏导交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