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六时至二十二时。申请在六时至二十二时以外时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受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