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书并附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