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指定地点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通知协商的,主管机关应当制作书面通知并及时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单位。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