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