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