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公民用血第二十一条有效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均需交纳用血互助金。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六个月内在本市无偿献血的,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交纳的用血互助金。对献血者,按规定发给《无偿献血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