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均需交纳用血互助金。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六个月内在本市无偿献血的,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交纳的用血互助金。对献血者,按规定发给《无偿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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