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居民会议予以撤换,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