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