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