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收支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