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内容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