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预算执行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二)预算支出进度情况;(三)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四)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五)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的执行情况;(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八)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