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