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街道办事处将其编制的预算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