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并就相关重点内容采取专题调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研究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