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