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七条有效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落实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