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