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众公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