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