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将违法募集的财产返还捐赠人,并可以处违法募集财产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