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鼓励公众、媒体对募捐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募捐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