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已废止募捐组织募集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募捐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