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